张俪珊律师,法学本科学历,现为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目前兼任几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主要进行企业的法律咨询、合同的起草审核、商务谈判、事故的调解、仲裁诉讼、公司的内控管理等事务;同时对刑事、工伤、交通事故... 详细>>
律师姓名:张俪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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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10201511586902
执业律所: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裕华路109号
案例】凌某,男,45岁,某省某市前进印刷厂厂长。凌某为扭转企业亏损局面,先后两次安排本厂工人非法制作上海霞飞日用化工厂已注册的“霞飞”化妆品商标印版,并为其他厂家印制假冒“霞飞”商标标识等10余套,非法获利10万余元。
【问题】何为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应如何认定与处罚?
【解析】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按单位的意志决定实施的犯罪。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为本单位谋取利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牟取个人私利的,不是单位犯罪,而只能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若不是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员决定的,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4)构成单位犯罪,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用“双罚制”。本案中,凌某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视国家法律,安排工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对其所在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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