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廊坊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张俪珊律师 张俪珊律师,法学本科学历,现为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目前兼任几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主要进行企业的法律咨询、合同的起草审核、商务谈判、事故的调解、仲裁诉讼、公司的内控管理等事务;同时对刑事、工伤、交通事故...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俪珊律师

手机号码:18003266089

邮箱地址:862254246@qq.com

执业证号:11310201511586902

执业律所: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裕华路109号

律师文集

我国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相关规定

我国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主要有如下几条:《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通过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则主要为如下几个方面:

1、修改公司章程的主体专属于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应当也必须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这也属于各国的立法通例。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须以特别决议的形式作出。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及外部经营行为的根本规则的变更,对公司影响甚大,而且还可能关系到其他不同主体的利益调整,因此,公司法将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定为特别决议事项,从而提高了通过章程修改所需表决权的比例,此种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也是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通例。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扫描二维码
法律咨询热线:
18003266089
联系方式:18003266089
地址:廊坊新华路193号即是北方发动机研究所院内210室
Copyright © 2016 域名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