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确认双方离婚登记程序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及时将《准予离婚登记申请书》、《结婚登记表》、《户籍证明》、《亲子关系证明》等相关文件提交登记机关审核。
婚姻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准予离婚申请书》等信息之日起30日内向当事人核发《复婚证明》。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应当向另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申请登记。
离婚登记机关凭当事人提供的离婚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对提供虚假材料、文件,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取得婚姻登记机关核发的离婚登记证的,视为无效法律文书,由原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并予以撤销将被发行。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婚姻登记事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通过诉讼不能解决的婚姻登记事项,婚姻登记机构应当调解或者裁定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符合婚姻登记机构要求的申请材料经婚姻登记机构审核同意后,发给离婚登记通知书。
离婚登记通知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经婚姻登记机关通知,准予离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离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身份证的,还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两人一方有境外户籍或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件,另一方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民政局手续的,可以申领身份证或境内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户口簿。
办理身份证或户口簿后,需携带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一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人一份。您可以委托其他人为您做)。
离婚后,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赡养费,并赔偿经济损失。如果您想改变子女监护权并分割共同财产,您需要出示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如果想增加子女抚养费并赔偿经济损失,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在一周后向双方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副本。